行政机关在履职行政管理职能时存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民营企业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9月12日,省司法厅举行的行政复议服务民营经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通气会给出了答案。通气会详细介绍了我省行政复议机构在服务民营经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并发布了十大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会上获悉,今年7月,省司法厅印发实施方案,以十项举措为依托,在全省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行政复议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省受理涉企行政复议案件464件,涉及企业365个,涉企案件金额达2.41亿元。全省行政复议机构在经济开发区、企业园区或重大项目所在地等529个点位设立行政复议服务点,先后组织开展334场宣传活动,覆盖647家企业。各地还主动开展涉企行政复议调解,将调解贯彻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全过程,采取调解结案的占比为21%。
治已病、防未病。省司法厅充分延伸行政复议预防功能,通过前端治理、中端提示、后端查摆分析,持续加大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程度,为营商环境的打造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今年以来,省司法厅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广泛征集典型案例。“截至今年8月,我们共收到部分市(州)、县(市、区)司法局报送的64件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参评案件,涵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工伤认定及投诉举报等多个领域。”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发布的十大涉企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中,有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案例,也有通过调解促成申请人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案例。
据介绍,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可以进一步明晰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管理的权力边界,促进企业自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持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厘清类似案件办理思路和要点,把握新型案件的办理规律,统一法律适用,促进行政复议类案的依法办理,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行政复议服务民营经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通气会现场
四川十大涉企行政复议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一复议机关担当作为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某建设勘测院公司不服某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二实质审查辨真伪 护企利商添动力——某建筑公司不服某市住建局招投标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案
案例三坚持实体与程序合法并重切实增强企业法治获得感——某采石厂不服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
案例四始终坚守程序正当原则 夯实企业发展法治底板——某公司不服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五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企业提信心增活力——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不服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六审慎行使行政权力 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某公司不服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七积极作为查明案件事实持续优化民企营商环境——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案例八严格规范征收程序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某区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九严格规范征收程序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某区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行政复议案
案例十科学适用自由裁量权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部分案例
案例一
准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
处罚金额3万元下调至1万元
【基本案情】
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驾驶员朱某上传的从业资格证系伪造,该公司未发现该情况并为其派单。3月7日,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因该公司未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而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遂提请行政复议。
该公司认为,公司曾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办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注册手续,但因该中心未开展此项业务办理未果,若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开展此项业务,则可以预防违法情形发生。同时,伪造网约车驾驶员证系朱某个人所为,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情节特别严重进行处罚,处罚过重。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朱某上传伪造的从业资格证并通过审核,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为其派单35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此外,朱某的从业资格证伪造情形十分明显,该公司监管审核具有明显过错,属情节严重,故作出上述处罚。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基于此,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行为违反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但是,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行为情节严重,按照法定处罚幅度的上限对该公司处以罚款,自由裁量不当。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将处罚金额由3万元调整为1万元。
4月27日,在复议机关主持下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确认,调解书生效后未引发新的复议、诉讼。
【指导意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要依法善用调解和解手段加大争议实质化解力度,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本案中,执法机关裁量畸重,复议机关没有简单变更、撤销了事,而是创造条件搭建沟通平台促成调解达成,既达到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目的,又实现了缓和矛盾、增进互信的社会效果,做到了行政执法有力度、复议调解有温度。
案例二
开放式人行通道设置收费停车位是否合规
行政复议查明事实撤销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停车场管理公司未办理审批手续即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设置停车场并对外停车收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停车场管理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遂提请行政复议。
停车场管理公司认为,公司在某小区外开放式人行通行区域设置停车位进行经营活动,已经提前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并获得同意,且经营停车位的停车场并不在城市道路上,而是小区的规划红线范围内,属于小区的公用面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停车场管理公司设置停车场并对外停车收费一事未办理相关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处罚适当。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确认,案涉区域规划为小区绿地、广场及人行通道,不属于城市规划道路。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停车场管理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于是否应该进行处罚的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凭经验作出判断的情况,缺乏协调相关部门提出专业意见的主动性,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因事实不清,最终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全力查清案件事实,坚决杜绝经验主义,避免出现类似错误。复议人员要尽职尽责,积极主动查清事实,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函确认、电话咨询以及组织召开讨论会等。各级部门要建章立制,全力保障信息互通,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确保行政部门间信息互通,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精准度。
案例三
未实质查明案涉公司是否依规进行电梯维保
行政复议撤销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公司涉嫌对某职业中学食堂杂物电梯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某县市场监管局因此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公司对此行政处罚不服,遂提请行政复议。
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公司认为,公司已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对电梯进行了定期的保养并制作保养单。同时,该《保养规则》及《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并未就维护保养单的填写进行强制性规定,县市场监管局擅自对法律法规作扩大解释,并据此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实属不当。因此,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县市场监管局认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公司在2021年的5次维保过程中,均按照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及要求对案涉的杂物电梯进行维保,错误适用不同类型电梯的维保项目和要求。因此,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县市场监管局并未实质查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公司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对涉案杂物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该局作出处罚的依据仅以该公司使用的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保记录单而非杂物电梯维保记录单,直接认定其具有违法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县市场监管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后县市场监管局经集体研究,鉴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已主动改正,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指导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市场环境的有力支撑。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正当程序等原则,更应该主动发挥教育引导的重要作用,积极向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传递守法经营的理念。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效监督纠正不合法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力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该起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行政复议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政企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