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司法厅印发《四川省行政调解工作暂定办法》,旨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切实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利益协调、利益权益渠道,推动矛盾纠纷在源头实质性化解,推动平安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优质的法治服务与保障。
《暂行办法》明确,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减少和预防涉及行政管理的争议纠纷。要更加注重运用行政调解的柔性方式解民忧、纾民怨、暖民心,推动行政调解工作不断发展,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暂行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领域、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推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应当确定专门机构统筹本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并指导本单位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开展行政调解。
《暂行办法》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组织要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建立完善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告和统计分析制度,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民事纠纷行政调解的效果进行全面评估。要狠抓落地落实,坚持有法必依,及时查漏补缺,依法规范本地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