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7日,叙永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彭文华成功调解尊尊与母亲李某抚养费纠纷,叙永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吴术青接受指派担任尊尊委托代理人。
2021年12月9日,卢大爷和老伴金大妈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要求尊尊母亲李某将尊尊接走监护抚养。经与卢大爷沟通交流,了解该起纠纷来龙去脉。李某与卢某(卢大爷之子)于2009年5月6日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2月14日生育尊尊。因性格不合,李某与卢某于2014年12月8日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尊尊随卢某生活,李某不支付抚养费。2021年10月7日,卢某因病去世。李某以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履行监护抚养义务,卢大爷认为自己对尊尊无抚养义务,尊尊的监护抚养陷入困难。
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与县妇联沟通联系,县妇联工作人员梁智琴多次督促李某履行监护抚养义务,李某拒绝履行。在征求尊尊和卢大爷的意见后,叙永县妇联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直接监护抚养卢尊,吴律师担任该案诉讼代理人。县妇联委托永宁社工对尊尊家庭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尊尊随李某共同生活有困难且不利于尊尊成长。经反复研究,县法律援助中心和县妇联调整工作思路,先撤回对李某的起诉再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该起矛盾纠纷。
吴律师联系李某告知其作为尊尊唯一法定监护人应尽的监护抚养义务,联系卢大爷讲明李某监护抚养尊尊的实际困难,向双方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在征得尊尊、李某和卢大爷的同意后,吴律师及时与县妇联沟通,向叙永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调委会受理调解申请并指派人民调解员彭文华主持调解。在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律师和县妇联、县法院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尊尊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1.李某同意每月支付尊尊600元抚养费;2.李某同意尊尊随爷爷卢大爷生活。调解协议达成后,工作人员引协助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件办理过程,县司法局还及时与住建部门取得联系帮助尊尊申请公租房,号召全县法律服务人员为尊尊提供生活帮助。
该案成功化解,得益于叙永县法律援助中心和叙永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联动发力,得益于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两大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充分发挥,体现叙永县司法局和叙永县妇联干部“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的政治品格,为全县家庭矛盾纠纷非诉讼化解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基层依法治理和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吴术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