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山仲裁委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
申请人认为通过其中介工作被申请人已与案外人订立合同,其已履行完毕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中介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中介费100万元及利息。
经仲裁庭审理查明:申请人是案外人向被申请人介绍的,中介合同是在被申请人与案外人就资产转让价款已谈妥的情况下签订,申请人主张的所谓中介费是被申请人支付给案外人资产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且申请人没有举证证明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具体的服务内容。
上述情况表明,中介合同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介合同无效,申请人要求支付中介费的仲裁请求应当予以驳回,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全部承担。
审理清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本案的题眼,也是裁判者运用智慧、经验、法律进行审理所要探究的核心。在民法慈母般的眼光里,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在一个仲裁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不会因为谁先提起仲裁、谁预交仲裁费而有任何改变。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从另一方面来看,申请人在提起仲裁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仔细分析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预判仲裁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时间损失。
(傅继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