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第二届乐山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举行,充分彰显乐山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鲜明态度。近期“乐山普法”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出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维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就业权利和儿童安全、监护等方面权益,敬请关注。
乐山市司法局选送:涂某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人: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 谢颖) 基本情况 涂某自2015年4月28日在XX堂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2017年4月24日,涂某怀孕期间,公司认为其存在擅离工作岗位及使用移动外勤签到弄虚作假的行为,作出扣罚工资1000元的处罚。产期将至,涂某于2017年5月1日向公司请病假,5月11日住院分娩。公司以涂某分娩当日起计算涂某的产假至2017年11月14日,共计188天。公司一直未发放涂某2017年5月1日至5月10日的病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结束后,公司先后4次向涂某邮寄《到岗通知书》,不仅变更了工作地点,还将其岗位从业务代表降职为促销。涂某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解释工作岗位变更原因,也希望公司能考虑其处于哺乳期的特殊情况收回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对方一直未予以正面回应。涂某无奈申请法律援助。 办理过程及结果 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积极与涂某沟通,查阅相关文件材料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公司与涂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金和扣发、少发的工资。 律师认为公司拒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涂某应享受188天的产假,具体为98天产假+60天延长生育假+30天纯母乳喂养假。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延长的60天生育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另外,公司拒不支付涂某病假期间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通知》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支付涂某经济补偿金。最终,仲裁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裁决公司支付涂某经济补偿金、病假及产假期间工资21108.71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歧视女性就业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孕期、哺乳期妇女作为劳动法重点保护对象,被无故换岗降职,并少发、扣发了产假期间应得的工资。援助律师通过细致计算和认真准备,妥善解决了哺乳期女职工涂某的劳动合同纠纷,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对保护孕产妇及解决此类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