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纳溪区东升街道大林村某小区居民钟女士向纳溪区司法局东升司法所反映,其母亲李老太8月27日在城市之光门前跳舞时因踩到狗摔倒受伤,产生医疗费等费近8000元,出院后,多次与狗的主人刘女士协商赔偿未果,遂向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员受理该纠纷后,及时到事发地查看监控,但因事发较久,监控已被覆盖,经调查事发时的知情群众,了解到当时有一条狗睡在刘女士后面,李老太在狗的旁边跳舞,在跳舞过程中不小心踩到狗后摔倒受伤,当时刘女士还帮忙查看伤情,回家拿药喷患处等,后因疼痛没有缓解,李老太被人送往医院治疗。
东升司法所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钟女士坚持认为刘女士应当对其母亲受伤负全责,刘女士则认为自己的狗符合养狗规定,也套了绳子,是伤者自己不注意踩到的狗,自己无责任,而且当时还积极的参与了李老太的救治,自己不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宣讲了《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泸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等相关内容。经过讲事实,摆道理,双方认识到自身均存在过错,表示将各承担50%的责任,考虑到李老太后期还需要治疗,调解员建议由刘女士一次性赔偿李老太4000元,由于刘女士家庭较困难,提出每月支付1000元,钟女士表示理解,双方对此无异议,握手言和。
(陈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