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眼中的“小纠纷”,一直是仲裁委的“大事情”。近日,眉山仲裁委成功化解一件积怨已久的商事纠纷,双方握手言和。
曹某某和周某某于2018年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合伙经营美容门店。后经营理念不同、经营地位不平等等因素导致双方产生严重分歧,无法继续合作。曹某某诉至眉山仲裁委,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周某某支付红利、分割财产、赔偿损失共计六十余万元。
案涉个人合伙关系,经营中缺乏规范的管理,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财务账册保存不完整、账目不清晰,清算难以进行。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如若机械地“一刀切”,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可能使双方矛盾升级,违背仲裁委定争止纷、为民解忧的初衷,对双方最有利的处理方式,是在合理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一次庭审,双方芥蒂颇深,当事人陈述环节就争执起来、恶语相向,曹某某甚至说“我现在什么都没有了,如果法律都不保护我,我也只有天天去你门店闹了,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调解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第二次庭审,仲裁庭通过庭前实地走访了解财务经营状况,向双方阐情释理,讲清利害关系,提出三个递进式调解方案让双方权衡利弊。功夫不负苦心人,经过仲裁庭苦口婆心地讲法律、说案例、以事喻法,终于在第三次庭审时,双方就分割数额达成一致,案件就此画上圆满句号。
本案的成功调解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妥善解决个人合伙清算困难、合伙人矛盾化解难的问题,充分证明“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二是创新采用“递进式调解方法”,提出三个递进式调解方案,最终实现当事人利益保护与平衡,是一次多元化化解纠纷的探索;三是眉山仲裁委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关于“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节约司法资源、消融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