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时许,原马边彝族自治县老河坝乡兽医站何某某及该乡财政所成某某等6人前往该乡与原荍坝乡交界处野猫溪大桥处拦截雷氏兄弟驾驶的川交小四轮车,要求对车上装载的11头生猪进行检疫收费。双方在对被拦车收取检疫费发生争议后,雷某某在冲关过程中因过失造成何某某左小腿被汽车轮胎碾断的伤害后果。2001年7月9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乐刑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载明,何某某提出的假肢费请求,因未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不予支持,其假肢费的经济损失可在具有相应的证据,另行提起诉讼。
2021年5月10日双方来到民建司法所,请求对假肢费的经济损失进行调解。司法所收到申请后,立即登记受理。了解到该纠纷事发久远,且加害方在本案还有其他经济赔偿仍在执行阶段,民建司法所积极对接县人民法院,在核实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极力为双方搭建一个处理问题的平台,终于,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就假肢费的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约定雷某某一次性支付何某某假肢赔偿费78823.66元,何某某今后不再向雷某某请求其他赔偿,此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雷某某当场支付了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均向工作人员表示感谢,20年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马边彝族自治县司法局 立克雪海 俄西典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