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上门为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致残当事人办理司法确认,让当事人感受司法温度。
2020年5月24日,沙某甲驾驶沙马某乙所有的车辆与耍某驾驶的摩托车在屏美路夏溪乡路段发生碰撞,造成耍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屏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沙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耍某评定为二级伤残,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此案已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与耍某在屏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与耍某于2021年2月向法院提交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申请。
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耍某致残卧病在床,行动不便,决定到耍某所在的屏山县屏边彝族乡家中上门办理司法确认,因申请人为彝族人,考虑到语言可能不通,便特邀少数民族调解员担任翻译,一同参与调解。驱车2小时30分后,承办案件团队来到屏山县屏边彝族乡聚居点申请人耍某家中,见到申请人耍某后,办案人员首先向耍某释明申请司法确认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进一步核实案件所涉《司法确认申请书》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上本人签字的真实性后,当场为申请人耍某办理了司法确认手续,确认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与申请人耍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于2021年3月10 日前向耍某支付赔偿金490000元有效。
该案为屏山法院今年首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今年屏山法院将大力推进司法确认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应用,延伸多元解纷模式,落实司法便民服务,注重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减少群众诉累,切实让群众感受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