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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法治宣传防疫专题丨节后返岗,这些法律问题你要注意

来源:眉山市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2-26 14:07:23

转眼就到正月十五了,过了元宵节这个春节就算真正结束。年后第二波返岗复工潮即将到来,返岗复工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眉山司法为大家准备了一份返岗防疫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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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需注意

(一)乘坐交通工具

返程乘坐高铁、飞机、地铁、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时,一定要全程佩戴口罩,避免非必要的交谈,途中要勤洗手,随时保持手卫生,减少接触交通工具内的公共物品和部位。

保持安全人际距离,旅途中做好健康监测,妥善保存旅行票据信息,以配合可能的相关密切接触者调查。

此外,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时,要佩戴好口罩,尽量避免交谈,减少触摸扶手、靠背等部位。乘坐出租车、网约车要注意通风,留存票据信息。

(二)办公

上班后到办公场所乘坐电梯或进入其它人员密集场所,需佩戴口罩。

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公共区域、办公区域环境整洁。

对复印机、电话机等公用办公设施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减少会议或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期间保持开窗通风。

(三)就医

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就医。

就医者应提前了解就诊流程,缩短在医疗机构内逗留的时间。

进入医疗机构应配合测量体温,主动出示健康码,并全程佩戴口罩。

勤洗手,或用免洗手消毒剂保持手卫生。不用脏手触摸眼、口、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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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法律问题需关注

(一)节后返岗因疫情滞留是否属于旷工?

解答:不属于,可用滞留地公告证明。

根据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简言之,就是因疫情滞留导致不能按期返岗的情况不属于旷工,但员工应当准备滞留地政府发布的公告,证明自己是因当地交通工具已经停开、禁行等疫情防控原因不能返岗。

(二)员工出差刚从高风险地区返回,隔离期间能不能拿到工资?

解答: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如果员工按照防疫规定,需要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的,隔离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发放,不得克扣或者不发。

(三)公司能不能拒绝从中高风险回来并已完成隔离的员工上班?

解答:不能。

如果劳动者已经按防疫规定完成隔离,身体健康,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上班。如果拒不提供劳动条件,不让员工到岗,员工可以主张该期间正常的工资报酬,或者以拒不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可以灵活采取居家办公、网上工作等形式安排劳动者工作。

(四)企业能否因为劳动者是高风险地区籍贯籍或者近期在高风险地区生活,就拒绝录用?

解答:不能,这属于就业歧视。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足期隔离记录以确保求职者身体健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坚决杜绝就业歧视,明确提出“三个不得”: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对疫情导致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五)劳动者拒绝配合疫情防控,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解答:能。

员工在有关机构和人员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时拒不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六)劳动者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视情况而定。

1.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前述“医护人员”即为奋战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第一线的医护人员;“相关工作人员”是指参与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隔离组织、实施人员。

2.被派往疫区工作的员工。员工被派往疫区工作、出差或执行任务而感染新冠肺炎的,视为工伤。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版)》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该传染病的,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防、救治等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3.其他人员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现感染且在48小时内医治无效死亡的,可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

(七)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解答:顺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当劳动者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医疗期的,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隔离期满、医疗期届满。眉法宣)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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