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沈某收到被告陈某赔付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5000元后,当庭向沈某出具了谅解书,双方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2019年10月13日,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叙永县城区与人行道行走的沈某发生碰撞,造成沈某倒地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勘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无责任。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2883.47元,陈某垫付了13000元。沈某的伤经鉴定被评定为玖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沈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56157.4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仅因其自身无力承担赔付义务而致本案诉至法院,为此,承办法官及时向当事人释法明理,耐心、细致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陈某当庭对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致以歉意,沈某同意陈某提出的再一次性赔付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45000元即了结本次诉讼纠纷。达成调解意见后,陈某随即从陪同其参与本次开庭的坐在旁听席上的亲友借了30000多元,加上自己身上带的现金和微信上的钱,当庭筹足45000元交付了沈某。(刘彬 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