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两个农民工来到了高县法律援助中心,因为天气寒冷,两人是坐摩托车远到而来,脸颊冻得通过红,在工作人员递过一杯热茶喝了后,他们才将事情的由来向工作人员讲述……
调解现场
通过了解得知,他们一位是来自屏山县楼东乡的胡某,一位是来自翠屏区李端镇的黄某,2014年因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盛世堂琅”工地二标11栋包工头薛某手下务工,2015年工程完工后,包工头薛某跑了,至今两人还有9900元的工资还未得到。经过当地劳动部门协调,杨某(高县文江镇人)作为发包方付了一半的工资,剩下的部分杨某给两名农民工出具了欠条,几年了剩下的部分一直向杨某索要都没有得到。这次才到高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在看过欠条后,虽然其欠条的期限已明显超期且欠条内容存在瑕疵,并且务工所在地并不在高县,但考虑到农民工外出务工都是血汗钱,辛辛苦苦外出挣钱就是为了养家糊口不容易。
听闻后,为了帮助民工尽快拿到工钱,县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立即与杨某所在政府衔接了此事,同时也向高县文江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告知协调处理。考虑到农民工讨薪案件的特殊性,如果通过诉讼解决时间周期较长,本着讨薪案件能调则调尽快解决农民工讨薪的问题原则,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随即联系杨某协商此事。经过多方联系杨某终于答应双方坐下来协商处理此事。
调解过程中,胡某和黄某只想要回自己的血汗钱,而杨某表示虽然欠条是自己打的,但欠条上已经明确了生效条件,并表示人不是自己聘请来的,而是由薛某聘请来的,自己之前和薛某签订有用工合同,农民工工资应该由薛某支付。在2015年薛某逃跑后,已经帮薛某支付了一半的工资,剩下的工资应该由薛某支付,如果必须让自己支付,也必须先将薛某找到才行,调解工作刚开始便陷入了僵局。之后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便告知杨某,农民工虽然是薛某聘请的,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自己也负有连带责任,万一他们起诉到法院你也必须支付,为此还要影响你之后的征信,对你今后做工程也不利。最终工作人员通过对双方情、理、法的劝说,最后杨某一次性支付给胡某某剩余工资4000元,一次性支付给黄某某4900元。
这场多年的讨薪纠纷在高县文江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的帮助下及时化解了,两名农民工表示非常满意。(吴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