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雷某、周某3人均是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因多次在同一个工地务工,发展成为好朋友,三人时常邀约一起外出务工。每次务工的工资基本上都能按时领取,虽然听其他工友说被老板拖欠工资,要经过艰难的讨薪之路才能拿到工资,王某三人庆幸自己从未遇到过。然而让他们三人没想到的是,很快他们三人也走上了这条讨薪之路。
2017年4月,王某等3人经王某同学的介绍,在程某承包的井研县某机砖厂、某铸造厂等建筑工地从事电焊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300元,逐月发放。2017年6月,工程完工,三个月来,程某对工资只字不提,仅仅支付了王某三人每人1000元的生活费。王某三人的工作全部完成后,本应进行工资结算,但王某等人找到程某要求支付工资时,程某却答复说是由于近期资金周转不灵,暂不能支付他们的工资。随后,王某三人多次向程某讨要工资,2017年7月30日,程某在三人多次催促下,进行了工资结算。双方根据王某三人日工资的标准以及各自工作的天数进行结算,最终明确了程某应发工资的具体数额,分别是王某15200元、雷某8800元、周某5550元,程某共应发工资29550元。双方均认可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程某分别在三人的工资单上签字确认,并表明资金一回笼,就立马支付三人工资。
然而一年多过去了,三人仍未拿到工资,期间也曾多次找程某要求支付工资,但程某不仅不见面,有时连电话也拒不接听,甚至将三人的电话号码设置成黑名单,三人一筹莫展。2019年4月21日,王某听说程某回了老家,便联系另外两人立即前往程某老家讨要工资,程某终于露面了,程某表示自己也很想支付三人的工资,但目前手头资金着实紧张,希望三人再宽限一段时间。经商议,程某重新为三人出具欠条,并口头约定5月底前一定支付,老实本分的三人决定再相信程某一次,便各自回了家。然而,直到9月,程某仍然没有向三人兑现工资,对程某失望透顶的三人决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9年9月10日,王某三人走进了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员讲述了他们的务工遭遇,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希望能帮助他们讨回工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耐心聆听三人诉说两年来无数次讨薪经历,在交谈中还得知,王某三人都是家中的顶梁柱,家中都是上有老人要赡养、下有小孩要抚养的状况,全家老小均靠他们打工维持生活,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一旦没有收入,家庭生活就会陷入窘境。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了解基本案情和三位农民工的家庭情况后,查看了王某三人的欠条。本着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的“三优”原则,法律援助中心为他们开通绿色通道,当场受理了三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当场指派该中心的援助律师余瑶、夏汝勋作为承办人办理此案。
承办人员认真听取王某三人对提供劳务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由于家中的生活开支全靠外出务工的血汗钱,对他们而言,尽快地拿到应得的劳动报酬,是他们最大的诉求。承办律师仔细查看证据材料,王某等三人的欠条上都清楚载明拖欠工资的具体金额,足以证明程某拖欠王某等三人工资的基本事实。承办律师与王某三人完善了委托手续,并着手为三人书写《民事起诉状》,但是由于欠条上只有程某的名字,并无其他身份信息,而且王某三人对程某都不熟悉,他们只知道程某的姓名和电话,“大概”知道是老家哪个乡镇的、大约的年龄,对于程某具体的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都不清楚。承办律师无法继续办理案件,随即根据现有的信息,到程某的老家去走访调查,在乡镇司法助理员的协助下,通过村民委员会初步锁定了程某此人正是拖欠王某等人工资的“包工头”。随后,承办律师到程某户籍所在的派出所调取程某的身份信息,在成功拿到程某的具体身份信息后,立即书写了《民事起诉状》,于2019年10月10日将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一并提交到井研县人民法院,代理王某三人起诉程某支付工资。
法院立案后,承办人员主动与办理此案的法官进行沟通,由于被告程某经常在外地承包工程,行踪飘忽不定,又是个“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的人,加之原告三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迫切希望能快速拿到工资。承办律师向法官提出建议,希望能在开庭之前进行调解,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此案,缩短办案时间和程序,调解能让程某心服口服,尽量让原告三人早日拿到工资。办案法官听取后,就快速让王某三人拿到报酬与承办律师达成共识,争取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此案。法院在向被告程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时,为了防止程某又“耍花招”不参加庭审,法官立即联系原告的代理律师,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作为原告王某三人的代理律师,承办人员第一时间赶往法院参加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人员积极劝说被告:程某作为雇主,雇佣王某三人务工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王某三人提供了劳务,作为雇主,程某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从证据来看,欠条上清楚记载了被告差欠工资的基本事实和数额;从法律而言,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王某三人本身的经济状况而言,他们急需这笔工资来满足家中的日常开销。整个调解过程持续了半天,在承办人员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最终使双方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程某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三位原告一半劳务费,于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三位原告剩余一半劳务费。法院依法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承办人员将《民事调解书》送到王某三人的手中,三人的工资总算是有着落了。但是,承办人员在拿到调解书后,并没有松懈下来,面对“狡猾”的程某,又督促他主动按时支付劳务费。在承办人员的督促下,目前,程某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王某三人一半劳务费1.5万余元,并承诺一定会在12月20日前支付剩余劳务费。
拿到工资后的王某三人,心里和脸上都笑开了花,他们四处奔波了2年都没讨回工资,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2个多月就把工资拿到手,对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表示了真诚的感谢。
【案件点评】
广大农民工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建设者和推动者,按时足额拿到报酬是农民工应当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民工讨薪纠纷案件,雇主以各种借口推脱支付农民工的劳务费,虽然劳务费的金额不大,但却涉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必须竭尽全力帮助农民工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援助机构为农民工开通“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当场受理农民工的申请、当场指派,整个流程毫无障碍,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办案人员站在农民工的角度积极思考、主动作为,向法官提出诉前调解的办案思路,尽量使农民工讨薪案件快速解决。在调解过程中,办案人员尽心调解,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调解结案,避免了开庭审理、判决、上诉等环节,极大地缩短了案件办理周期。调解生效后,办案人员主动督促雇主按时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帮助农民工切实拿到报酬,使调解书不是一纸空文,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余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