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以案说法】经营劣质种子 处罚10000元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5 20:22:48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7日,兴文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春季农作物种子监督抽检,在潘某某经营的农资门市处随机抽取陵优8724水稻种子进行检测时发现:该样品净度为99.3% (质量参数标注值为≥98.0%),发芽率为68% (质量参数标注值为≥80%),水分为11.7 (质量参数标注值为≤13.0%) ,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标准,该样品的净度、水分检测指标符合要求,发芽率检测指标不符合要求,判定该批次杂交水稻种子不合格。之后,潘某某申请对该种子进行复检,经复检:该水稻发芽率为69%,实测值仍不符合。随即,兴文县农业农村局对该案开展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1月15日,潘某某在某种子批发部以每千克50元的价格购进陵优8724水稻种子20千克准备予以出售时被进行执法人员查获,无销售收入。

处理结果

兴文县农业农村局经调查认为,当事人经营劣质种子的行为违法,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主观上没有过错,且案发时,该批玉米种子尚未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遂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劣质种子,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民为国基,谷为民命。粮食安全是关系国运民生的“压舱石”,而种子更是丰产丰收的基础。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近年来,生产或者销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频繁发生,此类行为破坏了正常的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秩序,影响种植户权益,甚至可能造成重大的农业生产事故。

该案警示广大种子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依规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是每一个人的义务,试图规避、绕开种子法律规定,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