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因患有严重疾病卧床不起,因行动不便报到需由其丈夫背着到社区矫正中心来……”眉山市彭山区公安机关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交付接收时告知该区司法局。经核实,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给予暂予监外执行。
本着生命至上、防止引发其他风险隐患的原则。9月10日,眉山市彭山区司法局、辖区司法所、居委会的共同参与下,对其实行“上门服务”,工作人员携带“矫务通”为张某办理入矫登记手续,进行入矫宣告,督促其必须遵守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依规免除集中教育和免于公益劳动事项,帮助其顺利渡过矫正期。张某及其家属非常感激区司法局的关心和帮助,并表示将重拾信心,积极治疗,克服生活困难,服从社区矫正监管。
此次彭山区司法局主动上门办理入矫,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监管与关怀同行的工作理念,实现了法治与德治、严管与厚爱、帮扶与教育的融合,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