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泸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为何制定《办法》? 随着我市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养犬观念的转变,养犬市民越来越多,城市犬只数量不断增加,不文明养犬行为和涉犬案事件时有发生,犬只管理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 目前,我市自2018年起执行的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已过期失效,犬只管理缺乏系统性、具体性、专门性的规定,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协调机制,明晰部门监管职责,加强流浪犬只的收容处置,对公民文明养犬行为进行规范,解决因犬只缺乏管理引发的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 《办法》如何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 2023年,在征集立法项目阶段,通过《泸州日报》、市司法局官网和法润泸州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发函向各区县和市级部门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经过两次论证后确定《办法》为政府规章制定项目,由市公安局承担起草任务。在起草过程中,起草组赴省内外考察调研、深入区县走访调研、召开讨论座谈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聘请法律顾问参与起草文本。市政府在审查阶段,先后征求社会公众、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书面征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意见2次并组织召开论证会3场,召开起草组论证会18场,召开听证会1场,共收集到各方意见建议600余条。在研究意见建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基础上予以充分采纳,力求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让《办法》制定合理有效。 《办法》突出哪些重点? 《办法》共22条,在体例上不设章节,采取条款式对养犬管理进行规定,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协调机制、收容处置、职责分工、社会力量参与、投诉举报、免疫、登记、养犬行为规范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解决了养犬管理机制的问题。《办法》规定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了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厘清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管执法等各行政职能部门的职责。 二是解决了养犬管理区域的问题。《办法》明确适用范围为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 三是规定了犬只收容处置相关内容。《办法》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设置犬只收容场所,收容救助流浪犬、无主犬以及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法自行处置送交的犬只。各区县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犬类收容、救助、领养工作。 四是规定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办法》规定限养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观赏犬的具体种类由省畜牧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确定、公布”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开展犬只的登记工作中按照上位法规定和上级政策文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