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兴文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宾某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职工高某(过磅员)未参加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处理结果:
兴文县应急管理执法大队认为,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工高某(过磅员)便上岗作业的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遂作出:给予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安全生产,教育先行。安全生产工作历来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之一是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安全教育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只有通过不断的安全教育培训,采取形式多样的教育方式,认真制定计划,精心安排,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操作技能,才能确保安全,预防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