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胡某在叙州区南岸某小区大门菜市口的人行道上倒车时,因未注意观察从车尾经过的李某某,车尾轻微触及李某腰部后刹停。李某某认为胡某系违章停车且未礼让行人,遂用力拍打车尾,双方发生口角。
胡某下车后,在车辆后方与返回的李某某发生争执。胡某先用双手推搡李某某双臂,李某某则用右拳击打胡某左臂。双方随即发生推搡、相互攻击,期间李某某由于双方推搡的作用力向后靠去,导致腰部碰到车尾;但双方并未停车争吵,李某某又推搡胡某一次,用右脚踹击胡某腹部一次,胡某均未还手。
2023年9月,叙州区公安分局作出对胡某处以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600元,对李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自己系被殴打过程中偶尔还手,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受到处罚为由,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
另,经鉴定:李某某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炎,其右膝关节并未被暴力直接击打,综合评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理结果 2023年12月,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胡某的车辆只是轻微触及李某某即刹停,虽有一定过失在先,但尚不构成不法侵害;胡某先用双手推击李某某双臂,并无明显伤害的故意,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急迫性,李某某用拳击还击胡某不当,对矛盾升级也存在过错;且二人被围观群众拉开以后,李某某还两次主动攻击胡某,其出手次数明显多于胡某,故主张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行政复议机关依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遂决定维持本案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一幕,对方打了你一巴掌,你立马打对方一拳还回去,然后理直气壮地说自己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明显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殴打的行为不属于明显的暴力行为,且未严重危及到生命安全。其主观上也不是为制止对方。且李某某对案件的发生也有过错责任,故两人的行为应属于互相殴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