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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长宁县:助力农民工讨回90万赔偿金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 作者:莫畏 黄跃祥 发布时间:2024-03-18 20:20:29

王某受某物业公司聘用,工作被安排到某医院从事勤杂、修补、搬运等工作,在一次物资转运完毕准备撤离时,王某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家属与物业公司、医院协商工伤赔偿,一直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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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及结果:

2022年10月王某女儿到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以解决与某物业公司及某医院之间工伤赔偿相关事宜。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审查受理了王某女儿的申请,指派四川泰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姜莹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会见了受援人,并了解基本案情。根据其女儿提供的信息,承办律师先将某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工资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证据。结合相关证据和案件事实,承办律师认真研究后决定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的父亲王某与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劳动关系成立。

经仲裁委开庭审理后,仲裁庭支持了王某女儿的仲裁请求:王某自2021年7月与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劳动关系成立。某物业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经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承办律师再次梳理案件后,指导王某家属向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在办案期间王某女儿告知承办律师某医院愿意承担工伤赔偿金的40%,但某物业公司一直不愿意调解,看能否再进行沟通,协议解决此事。承办律师在了解受援人的真实意愿后,迅速调整办案思路,同时向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暂缓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仲裁,该案件存在较大调解可能性的情况。最终,在承办律师及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全力帮助下,多次与某物业公司沟通,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意向。

2023年9月,某物业公司和某医院与王某等亲属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15日前支付王某家属赔偿费530000元。二、某医院于2023年10月15日前支付王某家属赔偿费37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协商处理工伤赔偿待遇所引发的纠纷。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情况下,受伤后要求用工伤赔偿时,才发现困难重重。本案中,通过收集一系列证据,先证明了劳动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为后续申请工伤赔偿奠定基础,有效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在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用心、用情的沟通下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使受援人很快拿到了全部协议赔偿款90万元,减少了受援人的诉累和执行难等问题。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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