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局收到内江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暖手器(电热水袋)经抽样检验,标识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结构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东兴区2022年小家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现场调查及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元;没收人民币10元。(彭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