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油坊连锁店、某粉条加工厂等3个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均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用于粮食结算经营。
当事人购进电子台秤主要用于销售散装食品大米、面粉、绿豆、谷物、大米、菜籽、粮油、粉条、红薯粉、红薯等称重。3位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称均未申请强制检定,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上述3位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决定责令上述3位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用于结算经营行为,对当事人实施从轻处理:罚款1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