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向广大消费者公开征集
消费领域“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线索
为推动落实2022年“共促消费公平”消费维权年主题,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公平正义,按照中消协和省消委会要求,内江市消委会从即日起至9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消费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活动,现面向全市消费者征集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
收到线索后,市消委会将认真分析并邀请律师进行专业解读点评。针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消委会将采取约谈、曝光、披露、监督等维权手段,推进经营者有效改进,维护消费公平。
霸王条款是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通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内容及条款。根据我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经营者有关责任、加重消费者有关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内容。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是可以拒绝的。
一、 “霸王条款”分类
二、不公平格式条款分类
(一)直接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
例如:某些在线定票平台退机票只退机场建设费和燃油
附加费。
例如:商场海报声明“特价商品不退不换”。
例如:商品一经签收,视为商品无质量问题。
(二)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例如:《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中约定消费者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总价的2 %的违约金等。
例如:柜台声明“本商品离柜后概不负责”。
(三)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例如:旅游合同约定因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而遭受人身损害,旅行社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例如:某游泳馆因管理不当,造成消费者寄存的物品被盗,游泳馆却声称“财物丢失,概不负责”。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例如:本店最低消费1000元。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 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的条款
例如:羊肉汤“八两视为一斤”的潜规则。
(七)赋予自身任意更改、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
例如:某APP修改使用协议后,规定如果用户继续使用APP即视为用户同意更新后的协议。例如:储值卡上标注“本
消费储值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八)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的条款
例如:饭店声明“席桌套餐为让利让税折后价,不再享受优惠,如要发票,须另加收税钱”。
(九)限制对方寻求救济手段和途径的条款
例如:要求消费者放弃投诉、举报和诉讼的权利。
(十)其他不公平条款
格式条款相关法律规定参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第四百九十七条、第四百九十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等。
如果你遇到了以上这些“霸王条款”,可以通过发送邮箱或寄信方式向我们反应,内容包括姓名、联系方式、遭遇“霸王条款”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协议、照片、视频、微信聊天截图等。
邮箱:860905730@qq.com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西大林道876号
邮编:641000
线索收集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