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埃落定!2024年11月25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王某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4年5月31日,王某不服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收到起诉状后,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成立应诉团队,分工合作,整理证据材料,确定出庭应诉人员,由本局主要负责人周小娟局长出庭应诉。庭审中,应诉人员沉着冷静,临危不乱,团结合作,运用法律对王某的诉讼主体身份和错误观点迎头痛击。
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王某在了解诉争食品相应的标准后才进行购买,属于知“假”买“假”;另经不完全统计,王某利用全国12315平台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共计427次,本次又以相同的事实向诉争食品的生产商、委托生产商、销售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同时举报投诉,并向各经营者主张所购总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其不具备诉的正当利益。最终,隆昌市人民法院支持了本局主张,以王某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亦维持原裁定。
本案属于职业索赔人提起行政诉讼终审败诉的典型案件,也是隆昌市应对职业索赔人的第一案,该案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有效遏制了职业索赔人大量占用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的违法行为,畅通普通消费者投诉举报途径,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对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