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周波:扫黑除恶路上  坚守初心的践行者

来源:宜宾市叙州区法院 作者:何保均 发布时间:2020-09-04 15:08:07

周波男,汉族,现任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他以强烈的责任担当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较好完成了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先后荣获叙州区劳动模范、叙州区法院先进个人等光荣称号。政治觉悟高  勇于担当甘于奉献

政治觉悟高  勇于担当甘于奉献

周波同志在政治上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一名法官,他恪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集体荣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他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实际行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和担当。

业务有钻劲  勤勉敬业获好评

自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以周波为审判长的审判团队共审结涉恶案件2件,即被告人于某甲等10人聚众斗殴罪涉恶案、被告人黄某等17人组织卖淫涉恶案,判处27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

被告人于某甲等10人聚众斗殴罪一案,是叙州区第一起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案件。这10名被告人大多无正当职业,因亲戚、朋友关系互相结识,并形成较为固定的联系。2017年5月,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陈某某等通过亲戚、朋友关系纠集多名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使用射钉枪、砍刀、棒棍、钢筋等器械,实施了赌博、违法收取赌账、聚众斗殴、违法控制他人弃土场、违法获取某公司股份,牟取非法利益,在原宜宾市翠屏区赵场街道(现叙州区赵场街道)虎溪沟区域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公共秩序、经济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被告人黄某等17人组织卖淫罪一案,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黄某多次纠集多人在原宜宾县柏溪镇(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黄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李某、马某为骨干分子的恶势力团伙,在控制和管理卖淫活动中,共同或其成员单独先后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涉黑涉恶案件往往涉及犯罪嫌疑人多、犯罪事实多、罪名多、程序多等特点。这两件案件不仅案情复杂,而且涉及27人之多,如何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是摆在周波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首先,叙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叙州区纪委监委、公安分局、检察院等部门多次召开案件会商会议,确保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能够依法、及时、高效地审判。

其次,专门制定了《审理涉黑涉恶案件的工作预案》和《法警值庭保障预案》,确保审判活动正常开展。

再次,为了啃下这块“硬骨头”,精准、高效地审理于某甲等10人聚众斗殴罪一案,周波放弃了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加点阅读案卷,精心做好开庭准备。通过长达3天的开庭审理,周波撰写了2万余字的案件审理报告,先后3次进行了合议庭评议,针对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提出的5个主要争议焦点展开了深入细致地分析研讨,最终撰写了1万余字的判决书。结合该案各被告人的行为、情节、地位、作用,恶势力主要成员分别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于某甲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宣判有力打击了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切实增强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用.jpg

被告人黄某等17人组织卖淫罪一案,2020年5月15日,叙州区法院依法对恶势力首要分子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其余4名主要成员分别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黄某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有水平  突出成绩赢口碑

2019年,叙州区法院刑庭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478件,结案率达98.17%,并获得宜宾市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刑庭系叙州区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力军,无论是涉黑涉恶刑事案件的审理、院扫黑办的工作还是与区扫黑办、市中院扫黑办的对接工作大部分都是由身为庭长、院扫黑办主任的周波同志完成。在审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他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 认真排查和移送涉恶线索,向相关部门发出2条司法建议,为专项斗争作出了积极贡献。

周波同志用自己的青春热血无私奉献的精神生动诠释了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对党、对人民事业的无限忠诚和热爱是当之无愧的“扫黑英雄”!

 

责任编辑:杨海燕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