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屏山县新市镇凤凰村往中都镇方向行驶,途经中都镇国道213公路一路段时,遇到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执勤检查。罗某某因害怕被处理,不服从执勤民警的停车指令,在明知驾车可能撞到民警的情况下,仍超速驾驶将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头部、腰部、手肘多处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腰背部受伤致腰2、3左侧横突骨折,为轻伤二级。
2021年8月10日,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袭警罪依法向屏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情况:
2021年8月20日,屏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逃避检查,驾驶摩托车将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撞倒致其受轻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评析: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面对警察执法时,请多给予理解和支持,切不可罔顾法律,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因一时冲动受到法律的惩罚,得不偿失。社会的和谐安定离不开人民警察的负重前行、辛苦守护,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利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