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解释】
质押物转让风险:根据民法典443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原则上不得转让。但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这意味着质押物有可能在质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从而增加了质权人的风险。
赔偿追索风险:当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果出质人没有这样做,质权人可能面临赔偿追索的风险。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民法典443条确保了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当质押物被转让或处置时,质权人有权优先受偿,这有助于保障质权人的权益。
合法权益保护:该条款通过规定出质人转让质押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保护了质权人不因质押物的转让而受损,维护了质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