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第六十九条 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
出质人即股东在质押期间可能丧失对质押股权的实际控制权,无法直接行使相关权利。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履约,质权人即债权人有权拍卖或转让出质人的股权,直接影响出质人即股东的权益。尽管法院不支持公司或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但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麻烦。因此,出质人在决定股权质押时需充分了解风险,确保出资义务的履行,并采取其他担保方式增强债务的履行和保障债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