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解读】
一、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的登记,即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其所登记的不是不动产物权,而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二、预告登记的功能是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等债务人处分其权利,即“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预告登记对解决类似商品房预售中一房二卖这样的社会问题有着特殊的作用。
三、根据本条规定:
1、预告登记的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符合要求的预告登记的客体,即“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2)当事人之间存在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3)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
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预告登记失效有两种情形:
(1)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这里的“债权消灭”,包括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情形;
(2)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