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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普法小课堂】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转租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邓珏泓 发布时间:2023-12-15 15:40:08

【法条内容】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析】

基于这条法律规定,房屋出租人在出租过程中享有一系列的权益。首先,出租人在房屋二次出租的事项上拥有最终的话语权,承租人必须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才能将房屋再次出租给第三人,这体现了出租人对房屋使用权的控制;其次,即使房屋被转租,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依旧有效,从而确保了出租人的合同权利和租金收益不因转租行为受到影响;最后,如果第三方在租用期间造成了房屋损害,承租人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减轻了出租人因房屋损害而承担的经济负担。然而,出租人在享有权益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例如,如果承租人未经同意擅自转租,可能会引入不良的第三方使用人,增加房屋损害的概率或带来其他租约风险;此外,出租人可能因为承租人与第三方的转租合同问题而被牵涉进额外的法律纠纷,如第三方不缴纳租金,承租人未履行赔偿义务等,而损害出租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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