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喜德县光明镇政府在农光村开展土地拆迁回收工作时,吉某因对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故意冲进施工现场,强行阻挠施工并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和攻击,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现场指挥人员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迅速拨打“110”报警。民警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赶到施工现场处理,在通过教育、劝导等方式驱散现场阻工滋事的吉某失效后,将阻工滋事人员吉某依法带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吉某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
警方提醒广大群众 以身试法,得不偿失!任何时候,反映问题要走合法渠道,并提合理诉求,若选择极端方式威逼,既不能解决问题,还有可能触犯法律。对以任何形式无理阻工闹事,从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绝不手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