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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德公安开展“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宣传活动

来源:喜德县公安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24 21:59:40

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为宣传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理念,提高广大群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野生动植物多样性,共同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丽家园,喜德县公安局森警大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和谐共生”为主题,深入汽车站、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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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民辅警向广大人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讲解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及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效地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本次宣传共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300余人次。

向违法犯罪行为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3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6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21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27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30条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9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16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第18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第2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1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44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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