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普法】国家安全教育进社区

来源:犍为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4-15 17:44:37

为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在第8个全民国家安全日到来之际,犍为法院民庭、玉津法庭、石溪法庭、定文法庭深入社区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宣传活动,向群众宣讲国家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

image.png

犍为法院民庭在犍为县学府社区宣讲

1681551989687.png

石溪法庭在石溪镇民乐社区宣讲

1681551975606.png

玉津法庭在玉津镇漱玉社区宣讲

1681551950160.png

定文法庭在罗城镇船型街社区宣讲

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国家安全的相关知识: 

问:

什么是国家安全?

答: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问:

国家安全包括哪些领域?

答:

  国家安全主要包括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极地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和生物安全等16个领域。

问:

维护国家安全有哪些义务?

答: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问:

维护国家安全有哪些权利?

答:

  1.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问:

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哪些?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问:

如何维护国家安全?

答:

  1.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作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2.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3.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5.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6.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7.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 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

  8.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