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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爱而生,合江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来源: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冰镕 发布时间:2022-03-18 11:05:24

3月10日,合江县人民法院临港人民法庭就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针对离婚后本应直接抚养孩子的母亲,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等失职行为,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是自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合江县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父母离婚 母子矛盾激化

2020年,周某与冯某在法院调解离婚,其子周小某(化名)由母亲冯某直接抚养,其女周大某(化名)由父亲周某直接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随着周小某年龄增长,逐渐进入青春叛逆期,加之母亲再婚后又生育一子,周小某与母亲的矛盾逐渐变得尖锐起来,一气之下,2021年5月,周小某便跑到祖父家居住生活。

祖父索要孩子抚养费 母亲拒不支付

周小某在祖父家居住了四个月,冯某一分也未向祖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也从未关心孩子的生活情况。因祖父年老体迈,无力继续承担周小某的抚养费,遂求助社区,经合江县临港街道兴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冯某与祖父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冯某按每月500元的标准向祖父支付期间周小某的抚养费。协议达成后,因冯某未即时履行,冯某向祖父出具了欠条。此后,冯某仍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支付义务,又未及时将周小某接回共同居住生活。祖父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

“未”爱而生 法院发“令”

临港法庭法官王冰镕收到此案后,不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同时还走访社区、学校了解案件情况,关注周小某在校表现及思想动向,又前往冯某家中耐心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向其释法明理,但冯某仍以自己生活负担重等理由推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定义务的主体首先是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冯某也书面承诺要支付孩子的生活费,但仍未如约履行,有违诚信,也不利于给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最终判决冯某向祖父支付2021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孩子的生活费4000元。

“作为周小某的母亲,离婚时双方也约定周小某由你直接抚养,你更应与儿子共同生活,依法承担教育、养育职责,而不能将监护责任‘转嫁’到父辈身上……”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冯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尽到监护义务,让周小某得到母亲的关爱,促进身心健康成长;如违反法定义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将依法给予教育、训诫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关乎孩子健康成长,也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家庭教育促进法》把“家事”上升为“国事”,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王冰镕)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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