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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生活中的“保证”

来源:眉州监狱 作者:康俊 何履峰 发布时间:2021-11-05 14:08:07

【案例】小张因新房装修还差一部分钱,向朋友小李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2018年11月18日还清欠款。但小李要小张找一个担保人来担保,他才愿意支付借款。小张想来想去找到朋友小王,请他帮忙做个担保,并称“只是签个字,无须担责”。碍于情面,小王在未对“担保承诺书”仔细阅读的情况下,就在落款“担保人”处签了字,“担保承诺书”载明其为小张的1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直至清偿本息为止。谁料小张最后果真未能按期还款,小李多次催促未果于2020年6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和小王共同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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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是否应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呢?这里就涉及“保证”这个民法上的术语。

什么是保证呢?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该案例中小王对小张的借款提供的“担保”,实际上就是民法上的“保证”。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像这样的“保证”是普遍存在的。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对“保证”作了明确规定。但《担保法》已从今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保证”相关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眉州小律就以此案为例,说说《民法典》生效前后的保证制度有哪些不同。

出具承诺书是否构成保证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小王与小李未签署保证合同,但小王在“担保承诺书”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就相当于小王向小李出具了书面形式的“担保承诺书”,小李予以接受且未提出异议。无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担保法解释”)第22条,还是依照现行《民法典》第681、685条的规定,小王为小张债务向小李出具“担保承诺书”,保证合同均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民法典》尽管将“担保法解释”中关于保证制度的一些内容作了吸收处理,不过,并没有直接纳入这一句话。根据《民法典》第685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其中对第685条的释义为:本条规定的保证合同条款,既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某个条款有保证人愿意为主债权担保多少的文字表述,也可以是整个主合同条文没有这样的表述,但在签字栏有“保证人”字样。“保证人”这三个字也可以理解为本条规定的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这其实就是说,“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的“签字或盖章后保证合同成立”,在《民法典》的“保证条款”中仍然具有这个含义。就是说,即使没有专门签定保证合同或主合同内容中也没有保证条款,仅仅在主合同下边加上“保证人”三个字,保证人在后面签上名字或盖章,这个“保证合同”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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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及期间的确定

《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担保法》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上述案例中,各方未约定小王的保证方式,小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小李可以要求债务人小张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小王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

《民法典》施行后,对这个规定作了重大调整。根据《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687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只有当小李经诉讼或仲裁且经过了强制执行程序,仍不能收回小张的欠款或不能全部收回小张的欠款,小李才能找小王承担还款的保证责任,除非发生第687条的“除外”情形,即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或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另一个问题,案例中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8年11月18日,而小李是在2020年6月18日起诉要求小张和小王还款的,那么小王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吗?简单地说就是,还款期限已经过去1年7个月了,还在保证期间内吗?案例中的“担保承诺书”中约定的保证期限为“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应视为“约定不明”。当时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小王的保证期间应自2018年11月18日起算二年,即2020年11月17日才结束。小李于2020年6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过保证期间,小王的保证责任不应免除。

《民法典》对保证期间做了重大修改。根据《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若在《民法典》施行后来判断小王的保证期间,则应在小张还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结束。

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救济 

上述案例中,若小王履行了保证责任,代小张向小李偿还了欠款10万元,那么,法律怎样保护小王的利益呢?根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而《民法典》对保证人的权利进行了强化。根据《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小王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小张追偿,要求小张返还10万元,并在10万元范围内享有小李对小张的相关权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施行的《民法典》对于保证责任的相关规定,相比以前的《担保法》作了较大调整,有的部分更有利于保护保证人的权利。

小律提醒

日常生活中,朋友有难处,及时伸出援手是人之常情,在所难免。但帮忙出具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不仅仅是签字画押的问题,还涉及很多法律责任,好心帮忙可能会变成法庭被告。因此,小律提醒:保证人在签定保证合同或担保承诺书或者只是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前,应首先仔细阅读主合同条款,认真了解主债权内容,并在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中,约定明确的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厘清和明确自身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应更加关注合同条款(如还款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的规范性、合法性,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催收或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手段行使债权,避免失权。债务人则要遵守诚信原则,及时按约定还款。

“诚信为本,一诺千金”。《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为保证制度构建起了坚实的法治盾牌,使我们在日常社会活动中感受到来自法治的温暖和正义。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民法典》法治光辉的照耀下,人际交往会更加诚信融洽友善,社会生活会更加和谐幸福美好! 

法律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1条、第685条、第686条、第687条、第692条、第700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5条、第26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条、第18条、第19条、第31条(现已失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32条(现已失效)。

(康俊 何履峰)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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