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推荐

“典”亮百姓新生活——四川丹棱检察推动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

来源:丹棱县检察院 作者:彭億 发布时间:2021-08-25 09:52:17

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四川省丹棱县检察院就把学好用好《民法典》作为当前“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共同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不管是街头巷尾还是田间地头,都有丹棱检察人开展《民法典》学习宣传的身影,他们致力于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千家万户,培育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真正让《民法典》 “沉下去”,“典”亮百姓新生活。

 

1629856044(1).png

组织用工方与农民工进行庭前调解

送法到身边,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借条怎么写才具有法律效力”、“单方面出售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高空抛物谁负责”、“小区电梯广告收益怎么分配”......今年来,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把学习宣传《民法典》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组织开展多场别开生面的法治宣讲活动,切实做到将《民法典》法治“大餐”送到群众身边。

为学习宣传贯彻好《民法典》,真正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该院创新“巡回检察组”法治宣传模式,将全县划分为8个辖区,由8名员额检察官分别带队开展点对点法治宣传,提前做好社情民意调研,将老百姓最关心的民事法律以“巡回检察节目单”的形式送到群众身边,群众参与率与积极性有了明显提高。今年初以来,该院依托“巡回检察组”深入校园、社区、企业等开展法治宣传十余次,普法受众达数千人。

 

1629856060(1).jpg

帮助农民工向法院递交支持起诉书及相关材料

为民办实事,群众利益的守护人

“拖欠了半年的工资,今天终于拿到手了……”6名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正在向检察官表示感谢。该院检察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王某某等6名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线索后,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仅用时2天就帮助王某某等6名农民工成功追索劳动报酬。

2018年顾某雇佣王某某等6名农民工到其厂内务工,从2020年4月起该厂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未再向工人发放工资。截止检察机关立案,顾某仍不予配合,非法拖欠王某某等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万余元。王某某等人多次催讨,顾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予支付。

丹棱县检察院认为顾某拖欠王某等6人工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王某等人追索劳动报酬。

为了切实守护群众“口袋里”的安全,检察官主动帮助6名农民工准备相关诉讼和证据材料,向丹棱县法院支持起诉,并积极与法院协商由速裁团队进行快速审理。当天下午,县检察院检察官与法官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通过有理有据的释法说理,该案当场调解结案,顾某当场支付4万余元,剩余2万余元于2天内付清。

百姓事当家事,群众心中的自家人

“我接受法庭的判决,今后将按时支付抚养费。”经丹棱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王某某向其父王某追索抚养费一案已“尘埃落定”,被告王某当庭表示接受法院判决。

王某某自母亲左某和父亲王某离异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月底支付女方子女一千元生活费,子女校内校外一切教育费用由男方支付,所有医疗费用在一千元以内由男方支付,超出一千元由双方共同承担。”但是在支付了2年的抚养费后,王某就拒绝支付王某某后续抚养费。

“王某某的母亲左某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无法支撑王某某的日常生活、学习等开销,曾多次向王某索要生活费,均遭拒绝。”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母子二人生活拮据,陷入了困境。”

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丹棱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受理王某某与王某追索抚养费纠纷案,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对王某某的家庭、生活状况及其母左某的经济收入等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并围绕支持起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在针对该案的讨论中,检察官们一致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伦理道德的底线,王某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等费用的行为已在事实上造成未成年子女生活困难,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

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开支,检察官依法向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并获得支持,依法判决王某某父亲王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30798元,并责令王某今后每月月底前按期支付王某某生活费。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幸福生活,为“四大检察”和“十大业务”赋予了更多内涵,提出了更高要求,督促我们在检察实践中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实保障人民权益。”该院检察长说到。

(彭億)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