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金秋湖法庭走进金秋湖镇胜河村,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赡养纠纷案,并开展判后答疑和法治宣传。金秋湖镇胜和村村社干部、村民等60余人旁听了庭审。
肖某某与陈某系继母子关系。肖某某与陈某的父亲于1994年(陈某当时已年满18岁)结婚后,进入陈某的家庭一起生活,并与陈某的父亲一起供养其家中的小孩上学并安家。肖某某因年老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且陈某不愿向肖某某给付赡养费。肖某某将陈某诉至翠屏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按月给付赡养费。
金秋湖法庭受理案件后,因赡养纠纷在农村地区较为常见,决定将庭审搬到当地巡回审理,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当天上午,金秋湖法庭一行带上国徽、电脑、打印机、音响等设备来到村里,在村党群服务中心院坝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该案。审理过程中,因阳光直射,天气炎热,法官担心当事人和旁听干部群众中暑,临时决定休庭并将庭审搬到了该村二楼会议室进行。
庭审中,法官围绕该案争议焦点,引导双方举证质证,通过法庭调查、辩论以及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查清了案件事实。法庭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父亲结婚时,被告已年满18周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被告尽到了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不成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向原告阐明败诉原因,并站在道德的角度劝导被告在闲时可多予关心原告,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随后,法官向旁听干部群众宣传讲了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引导大家学法守法、依法维权。法官助理、书记员向旁听干部群众发放了民法典宣传资料。
“以前没有参加过法庭审理案件,今天来旁听这个案件审理,感觉法官办案很公正,判决后还讲清楚了为什么要这样判,还为我们宣讲了民法典,让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希望法庭多来农村普法。”旁听村民莫某某说道。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庭 代函鑫 俞佩伶 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