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自然血亲基于出生而发生。拟制血亲是指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其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给予其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关系,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要看是拟制直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还是拟制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
拟制直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禁止血亲结婚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基于优生优育上的考虑,二是基于传统伦理道德和亲属秩序的维护。拟制直系血亲也是直系血亲,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也是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直系血亲之间结婚严重违反人伦,会引起亲属关系的混乱,无法为社会大众接受。
拟制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效。
拟制旁系血亲通婚,从优生学上来看,因没有血缘关系,不会增加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的遗传概率。从社会伦理道德上来看,无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结婚并不违背传统的家庭伦理关系,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亦可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谢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