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解除收养关系后,收养人有哪些权利

来源: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谢兰秀 发布时间:2020-11-13 11:26:13

收养关系是通过法律来拟制父母子女关系,但收养关系终究是法律关系,可能会因种种原因而解除。俗语有云“养育之恩大于天”,之所以会有这俗语,是因为要养育一个孩子,要付出太多太多。如果收养关系因各种原因而解除了,那么因收养孩子而付出了金钱、精力、感情颇多的养父母,有哪些权利呢?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主张相应的权利:

1、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有权要求经自己抚养的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谢兰秀)

  



责任编辑:唐方琼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