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是通过法律来拟制父母子女关系,但收养关系终究是法律关系,可能会因种种原因而解除。俗语有云“养育之恩大于天”,之所以会有这俗语,是因为要养育一个孩子,要付出太多太多。如果收养关系因各种原因而解除了,那么因收养孩子而付出了金钱、精力、感情颇多的养父母,有哪些权利呢?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主张相应的权利:
1、收养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有权要求经自己抚养的成年养子女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谢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