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了周全的监护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法条之规定,赋予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选好预备监护人,该预备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即可履行监护职责。(谢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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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了周全的监护制度。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法条之规定,赋予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选好预备监护人,该预备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即可履行监护职责。(谢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