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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权落空的风险如何控制?

来源: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谢兰秀 发布时间:2020-07-22 15:47:09

《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根据该法条规定,只要是在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担保抵押物价款的动产抵押权, 其优先性仅排在留置权之后,而在该动产上设定的其他抵押权和质权,不问先后,一律排在该项超级优先权之后。

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时,一般要对抵押物是否有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和设立在先的动产质权进行排查。如果是动产抵押的,还须做以下工作方能确保抵押权不落空:1、了解并固定抵押人购买该抵押物的价款是否已付清的证据材料,如果购买款已付清,可以放心办理抵押担保;2、如果购买抵押物的价款尚未付清,则进一步了解并固定抵押人取得抵押物权属的时间(即交付时间)是否已超过十天,如果未超过十天,暂缓办理,如果已超过十天并经查询核实该抵押物上没有登记任何抵押权,则可放心办理。 扎扎实实地做好以上几步审查工作,就能有效防止因《民法典》赋予了“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尊贵优先地位的担保抵押物购买价款的动产抵押权强压一头的风险。(谢兰秀)


责任编辑:向芷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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