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古某某,系叙州区人,2024年1月20日0时32分许,古某某饮酒后驾驶川Q70XXX小型普通客车,从宜宾市叙州区七星路往叙州区柏溪街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叙州区茶马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60mg/100ml;2024年1月25日,经提取古某某的血样送检鉴定结果为:送检的古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89.5mg/100ml。2024年2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了古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
2024年3月,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叙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叙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古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古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案例评析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但是伴随而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酒驾、醉驾,已成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 温馨提示: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推杯换盏虽喜庆,切勿酒后驾车徒伤悲。饮酒一分醉,行车万分险。酒精会严重影响驾驶员的判断力和反应速度,增加交通事故的风险。亲朋好友聚会饮酒后,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酒驾,同桌人也要尽到提醒监督义务。同时,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为了家人的幸福,广大居民要守法出行,文明驾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