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通常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的情况。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法院执行不力,而是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韩某与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韩某与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高某欠付韩某劳务工资26000元。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天全县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高某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走访,多方调查后,仍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向韩某释明该案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将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待发现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韩某表示同意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
法官提醒
本案虽然以终本方式结案,但矛盾纠纷仍然得到了化解,关键在于向申请人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执行工作得到了申请人的理解与支持。另外,呼吁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应当留意用工方是否具有支付工资的能力,在工作中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发生不能足额领取工资的情况,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何防范“执行不能”
1.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诉前、诉中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2.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了解,提供人民法院无法掌握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应收账款等。
3.报告被执行人下落。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移送拒执线索等措施。
4.增强法律意识。当事人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保证、抵押等担保方式降低法律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5.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当事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或诉讼前,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对方是否涉诉、涉执,亦可降低一定的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