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5日7时许,周某某携带安装有可视锚鱼器的鱼竿,在高县来复镇明朗村4组岩头榜(小地名)处天然水域南广河中锚鱼,于当日9时许因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挡获,当场缴获其锚鱼设备一套(含锚鱼竿1根、钩刺3根、显示器1个、摄像头1个)、渔获物野生鲤鱼六条(重27.7kg)。
2024年5月22日,高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锚鱼设备一套予以没收;责令周某某购买价值人民币6648元的鱼种(鲤鱼、鳙鱼和草鱼)进行鱼类增殖放流。
案件评析:
“十年禁渔”是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每一个公民都要充分认识到“十年禁渔”的重要性,自觉承担起保护神农架林区水域的生态责任。
本案中,周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采取禁用渔具耙刺进行可视非法捕捞水产品,直接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严重影响渔业资源的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高县人民法院对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依法判决,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在此,呼吁大家一起抵制非法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也提醒广大群众莫因一念之差,让“渔网”触碰了“法网”!切莫为了一时的口腹之欲,而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