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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察实情 巡回审判解纠纷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作者:刘琳 彭屏 发布时间:2024-11-21 11:09:57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李庄法庭前往李庄镇高桥竹村巡回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开展法治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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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1日,成都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宜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因某文化娱乐项目需要,由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价值398000元的显示、灯光、音响等产品。2023年10月24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项目验收单》,认可项目安装及验收工作2024年2月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60000元。后双方就采购价款支付及合同外是否新增设备发生争议,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38000元、合同外新增设备货款36000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024年6月,四川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书》,载明:该采购项目送审金额398000元,审定金额329704元,审减金额68296元,审核内容包括扩音系统、灯光系统配置方案、LED显示屏等。

李庄法庭受理案件后,为查明案件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前往纠纷发生地进行勘查,核实双方合同履行及新增设备的数量、规格、价格等。同时,承办法官还向高桥竹村村委会、李庄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纠纷调解相关情况,为该案的后续审理扫清障碍、厘清思路。

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承办法官决定将该案庭审搬到高桥竹村,现场进行巡回审理,并邀请李庄司法所工作人员、高桥竹村干部、群众参加旁听,以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当天下午,李庄法庭在高桥竹村党群服务中心布置巡回法庭,公开巡回审理该案。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查清了案件事实,归纳了争议焦点。

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恪守履行。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扩音系统、灯光系统配置、LED显示屏等货品,且有新增设备,在安装完毕并验收审计后,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的违约责任。法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280000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该案情况向当事人和旁听干部群众开展判后释法和法治宣传,宣讲民法典相关编章节内容,解答大家提出的涉及合同履行、民间借贷、土地流转等法律疑问,提示大家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巡回法庭将纠纷化解、普法宣传送到群众家门口,彰显司法的权威和温度,让当事人和村民都接受了法治教育,希望法庭多组织开展类似法治宣传活动。”高桥竹村村干部说道。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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