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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未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 罚款2000元

来源:宜宾市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8 21:29:00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7日,江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安县某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的物业宜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卫生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限,遂对该物业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为正常供水状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月23日。2024年6月7日,江安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该物业公司未取得新的《卫生许可证》。另查明,该物业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整改,于2024年7月15日办理了新的《卫生许可证》。

处理结果

江安县卫生健康局经调查认为,该物业公司在未及时更换过期的《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供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遂作出:给予宜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小区二次供水是否卫生安全是小区居民关注的焦点问题,特别是设备陈旧、管理欠缺的老旧小区。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二次供水单位应办理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同时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的频次等作了要求。本案中江安县卫生健康局对宜宾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行为进行查处,不仅对二次供水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也进一步强化了二次供水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在此,提醒广大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许可凭证,才能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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