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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牛花,嘀嘀哒,吹响食品“安全铃”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吴良妍 肖艳梅 发布时间:2024-10-22 11:21:27

为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牵牛花”普法宣传队围绕食品安全宣传周“诚信尚俭 共享食安”主题到屏山县富硒农贸市场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宣传现场干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讲解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向来往群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及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就群众提出的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耐心解答。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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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动有效提高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收到良好效果。下一步,屏山法院将持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为维护食品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一、消费者网络食品交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二、消费者损失赔偿首付责任和内容是什么?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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