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共享经济随处可见,在先试用后付租金的经营方式下,电子产品租赁服务也应运而生。在交易双方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切莫“超前消费”变“超钱消费”。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网络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平台入驻商家,2023年11月被告李某通过此平台向原告租用全新华为笔记本电脑一台,双方约定:月租金343.69元,租期为一年。后原告按约邮寄上诉设备给被告使用。而被告在2024年5月9日起超15个自然日未支付租金,依据租赁服务协议约定,原被告的租赁关系转为买卖关系,被告需依约无条件购买租赁设备,买断款额为4866.6元。但是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拒绝履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案件涉及互联网租赁这一新兴领域,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双方诉求,随后利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对互联网租赁市场的深入了解,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分析。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考虑到被告李某在此之前并未违约,于是同意此前的租金作为案款抵扣,让李某在2024年11月30日前给付买断款3835元。李某也表示愿意将笔记本买下,在发工资后立马支付。
法官说法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作为出租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案涉设备,被告作为承租人,亦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某主张被告应买断设备并支付设备买断款,符合合同约定。
许多人喜好网络分期、租赁等“低成本”消费方式,但要注意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消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进行网络平台租赁活动时,要选择有正当资质的平台,谨慎考量合同内容,还要衡量自己的经济实力,莫要贪图一时享受,超前消费后又无力承担,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