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妻子向“第三人”赠与财物,但在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妻子能将丈夫赠与的财物要回来吗?
周某(妻子)与孙某(丈夫)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与罗某私下以情人关系交往,并且自2021年至2022年期间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微信转账、银行转款的方式向罗某转款,被周某发现反常后,在周某的追问下,孙某承认了与罗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有转款的事实,严重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且违反公序良俗,故诉至屏山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某与罗某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罗某返还800余万元。
屏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在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罗某保持情人关系的行为与社会道德相悖,违背公序良俗。孙某赠与罗某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孙某擅自将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赠与罗某,该赠与应认定为无效。故周某请求确认孙某与罗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本院予以支持。经法官的耐心地分析释法,孙某、罗某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罗某最终同意分期返还周某800余万元,本案现已生效且执行完毕。
法官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维护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将法理、伦理、道德相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社会正气。感情是自由的,每个人也都拥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追求幸福的前提应该受道德约束,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要树立正确三观且不超出合理边界,否则可能会落得被社会舆论谴责,人财两空的下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