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安全驾驶意识。6月21日,名山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名山支公司走进名山区名雅驾校,开展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活动。名雅驾校教练员、学员30余人参与旁听庭审。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TNF980的小型客车搭载妻子等人,从名山区百丈镇解放村沿名蒲路往新店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名蒲路16公里+300米新店镇文昌村3组34号外时,与行人何某某、高某某、廖某、张某某、罗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及高某某、廖某、张某某、罗某受伤,川TNF980号小型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赵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0.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庭审现场,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当庭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
“喝酒开车,害人害己,我深刻认识到醉酒驾驶的危害性,希望驾校的各位学员能够以我为反面教材,不要有侥幸心理,也希望法院能对我从轻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的最后陈述充满悔意。
庭审结束后,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干警分别向旁听的教练员、学员开展法治宣讲,解读了醉酒驾驶、交通肇事的法律规定及后果,保险公司人员对醉酒驾驶受刑事处罚后保险赔偿的限制规定等保险政策进行了解读,希望旁听学员引起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是最好的“反面教材”,庭审是最佳的“警示课堂”。此次巡回审判进驾校比新闻信息更震撼、比学校课本更走心,真正实现了“旁听一案、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