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私家车拉客赚“零花钱”,被罚款冤不冤?

来源: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仁芳 发布时间:2024-04-23 11:44:45

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对一名私家车主杨某罚款1万元。原来,该私家车车主杨某在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违法载客并收取乘客乘车费用,后被叙永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并对其处以罚款一万元。期限届满后杨某未按照行政处罚的要求依法缴纳罚款,叙永县交通运输局遂向叙永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准予该强制执行申请。杨某收到行政裁定书后认为自己很冤,明明是想赚点“零花钱”,为何却被罚了款?

事实上,杨某被处罚一万元并不冤,因为私家车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不仅会扰乱道路运输市场,同时驾驶人员未经过专业的培训也有可能会危害乘客的生命安全。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从事班车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许可证明。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各位私家车车主,莫要违法私自载客牟小利,如果想要从事道路运输行业,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合法手续。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